應急〔2018〕7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要求,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安全風險防控,提高企業安全生產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危險化學品較大以上事故,全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在部分地區試點經驗基礎上,現就全面實施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實施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要求危險化學品企業必須自覺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全員、全過程、全天候、全方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有效管控安全風險,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并將有關工作開展情況向全體員工做出公開承諾,并在工廠主門外公告,接受公眾監督。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將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落實作為推動企業落實主體責任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抓手,精心組織,積極推動,確保取得實效。
二、適用范圍
危險化學品企業是指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帶有儲存設施)企業及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
三、安全風險研判
(一)基本要求。
1.建立安全風險研判制度,完善責任體系,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各職能部門、各車間(分廠)、各班組崗位的工作職責,強化目標管理和履職考核。
2.按照“疑險從有、疑險必研,有險要判、有險必控”的原則,建立覆蓋企業全員、全過程的安全風險研判工作流程。
3.在每日開展班組交接班、車間生產調度會、廠級生產調度會布置生產工作任務的同時,要同步研判各項工作的安全風險,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二)重點內容。
1.生產裝置的安全運行狀態。生產裝置的溫度、壓力、組分、液位、流量等主要工藝參數是否處于指標范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各類設備設施的靜動密封是否完好無泄漏;超限報警、緊急切斷、聯鎖等各類安全設施配備是否完好投用,并可靠運行。
2.危險化學品罐區、倉庫等重大危險源的安全運行狀態。儲罐、管道、機泵、閥門及儀表系統是否完好無泄漏;儲罐的液位、溫度、壓力是否超限運行;內浮頂儲罐運行中浮盤是否可能落底;油氣罐區手動切水、切罐、裝卸車時是否確保人員在崗;可燃及有毒氣體報警和聯鎖是否處于可靠運行狀態。倉庫是否按照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是否超量、超品種儲存,相互禁配物質是否混放混存。
3.高危生產活動及作業的安全風險可控狀態。裝置開停車是否制定開停車方案,試生產是否制定試生產方案并經專家論證;各項特殊作業、檢維修作業、承包商作業是否健全和完善相關管理制度,作業過程是否進行安全風險辨識,嚴格程序確認和作業許可審批,加強現場監督,危險化學品罐區動火作業是否做到升級管理等;各項變更的審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4.按照安全風險辨識結果,重大風險、較大風險是否落實管控及降低風險措施;重大隱患是否落實治理措施。
四、安全風險報告和承諾
1.按照“一級向一級負責,一級讓一級放心,一級向一級報告”的原則,企業各崗位、班組、車間、部門要每天做好職責范圍內安全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自下而上層層研判、層層記錄、層層報告、層層簽字承諾,壓實企業全員、全過程、全天候、全方位安全風險的研判和管控責任。
2.在布置安全風險研判和管控工作任務時,既要向下級交任務、交工作、交目標,又要同步交思路、交方法、交安全要求。
3.對下級安全風險報告和承諾,上級要組織力量進行評估,確保各項安全風險防控措施落實到位。
4.主要負責人要結合本企業實際,全面掌握安全生產各項工作情況,親自調度,確保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風險處于可控狀態。
5.在生產裝置、罐區、倉庫安全運行,高危生產活動及作業的風險可控、重大隱患落實治理措施的前提下,特殊作業、檢維修作業、承包商作業等主要安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以本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等主要負責人的名義每天簽署安全承諾,在工廠主門外公告,并上傳至屬地安全監管部門網站。企業董事長或總經理外出時,應委托一名企業負責人代履行安全承諾工作。
五、安全承諾公告
(一)主要內容。
1.企業狀態:主要公告企業當天的生產運行狀態和可能引發安全風險的主要活動。如有幾套生產裝置,其中幾套運行,幾套停產;廠區內是否存在特殊作業及種類、次數;是否存在檢維修及承包商作業;是否處于開停車、試生產階段等。
2.企業安全承諾:企業在進行全面安全風險研判的基礎上,落實相關的安全風險管控措施,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諾當日所有裝置、罐區是否處于安全運行狀態,安全風險是否得到有效管控。
(二)公告方式。
1.公告時間:每天上午10時更新,至次日上午10時。
2.公告地點:屬地安全監管部門網站;企業主門崗顯著位置設置的顯示屏(安全承諾公告牌示例見附件)。企業設置的顯示屏,要求文字圖像顯示清晰,安裝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規定,保證人員、車輛安全通行。
(三)基本條件。
企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會發布安全承諾公告:
1.沒有建立完善的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管理制度,相關職責沒有層層落實的;
2.重大隱患沒有制定治理措施的;
3.動火等特殊作業管理措施不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當天對重點裝置、罐區以及動火等特殊作業沒有進行安全風險研判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
4.特殊時段沒有帶班值班企業負責人的。
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的監督
1.各級安全監管部門應督促指導企業于2018年11月30日前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將企業履行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內容,對于逾期未建立制度、不發布、虛假發布安全承諾公告的企業,進行約談、通報、公開曝光,并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2.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對企業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實施動態監管,將企業履行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情況作為安全生產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重要依據,督促引導企業自覺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3.各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強化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企業員工和社會公眾發現企業存在不發布、虛假發布安全承諾公告等情況時,積極向屬地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4.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建立信息平臺,在按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安全風險評估診斷分級指南(試行)》要求對企業進行固有安全風險分級的基礎上,充分結合企業承諾公告的動態風險,建立每日企業紅、橙、黃、藍安全風險分級,并按照分級結果落實分類、分級監管,實施日志式管理。
5.有關中央企業要督促指導各分公司、子公司建立安全風險研判與承諾公告制度,完善責任體系;從集團公司層面制定總體安全風險防范措施,指導各分公司、子公司結合實際,落實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傳達至本轄區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及有關企業。
附件:安全承諾公告牌(示例)
應急管理部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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